商业秘密诉讼实战:如何审查当事人是否系适格被告?如何办理管辖权转移?|李营营律师团队
发布日期:2024-08-22 09:41    点击次数:53

【编者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近三年来,我国技术秘密案件呈现三大特点:特点1: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的技术领域更加广泛,涉新技术领域案件增多。2019年受理技术秘密纠纷实体案件12件,2020年增长到44件,2021年增长到7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特点2: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程序问题主要涉及管辖权争议,包括侵权行为地、重复起诉情形的认定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管辖的确定等。实体问题的争议包括技术秘密内容和范围、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的确定及保密措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修改和改进技术秘密行为中实质性贡献、定作产品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等。特点3:高额判赔案件明显增多。继2020年“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顶格判处5倍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后,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除上述三大特点外,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也在不断延长。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人均结案83.5件,同比增长1.2%。各类案件结案平均审理周期为134个自然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29.4个自然日,行政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43.6个自然日。因人案矛盾日益加剧,疑难案件增多,平均审理周期有所增长。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也日趋凸显。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多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我们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3年5月1日

最高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是否系适格被告主体?

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关联性即可

阅读提示

李营营律师团队项下的商业秘密争议与保护业务,不仅仅包括律师团队协助企业制定保密体系、帮助企业完善自己的保密制度、减少泄密事件发生,还包括在企业发生被侵权事件时,律师团队及时有效协助企业打击离职员工、恶意竞争对手;在离职员工、合作方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时协助被告方阻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多篇裁判文章。商业秘密案件中,律师在协助委托人选择、确定管辖法院以及分析在何地起诉更有利于案件审查时,提交证据证明法院所在地与案件有管辖连接点、被告系适格主体至关重要。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收到案件起诉材料后,应该从哪些方面审查原告起诉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是否应该管辖、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本期,李营营律师结合最高法院一则案例,与您分享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经验。

裁判要旨

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基本案情

1、原告北京某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大陆公司”)起诉被告杨某、深圳某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微公司”)、深圳某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微北京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2、某微北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诉侵权行为有任何关系,其不是适格被告,应当裁定驳回某大陆公司对比某微北京公司的起诉。3、2021年11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微北京公司与涉诉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性,某微北京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不能以某微北京公司住所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本案移送至深圳中院管辖。4、原告某大陆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5、2022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北京知产法院异议裁定,裁定该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争议焦点

比特微北京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一、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可。最高法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本案中,比特大陆公司以杨作兴、比特微公司、比特微北京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比特微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杨作兴的户籍所在地及身份证登记的住址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比特微北京公司作为被告适格与否影响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确定,应当予以审查,且审查标准为是否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二、原告诉状列明被告比特微北京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本案的关联性,属于适格被告。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比特大陆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并对比特微北京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其中,比特大陆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比特微北京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主要是“在比特微公司接连推出被诉侵权产品神马M3矿机的过程中,杨作兴还通过比特微公司组织设立了比特微北京公司,继续利用比特大陆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研发和迭代”,可见,比特大陆公司并未将被诉侵权产品限定为“神马M3矿机”,原审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限定为“神马M3矿机”与比特大陆公司的诉请不符,本院予以纠正。比特大陆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比特微北京公司从事芯片研发等业务,比特微北京公司在后续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可能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比特微北京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其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至于比特微公司后续研发的如M10、M30、M31等型号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比特微北京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均属于本案实体审理阶段需处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予理涉,亦不影响本案管辖连结点的确定。案例来源:《南昌掌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91号]

商密实战指南

一、本案中,北京知产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的错误在于: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该院有无权限管辖本案时,对比特微北京公司进行了实体审查,而不是进行形式审查。该院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了“深度”审查,并根据“深度”审查结果认定某一被告与案件无关,混淆被告责任承担和能否作为被诉主体起诉两者的概念。二、最高法院对北京知产法院的做法进行了纠正,明确两点类案裁判规则:第一点,关于审查阶段。最高法院明确了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第二点,关于审查程度。最高法院明确了法院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适格,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